2019
二月

16

801

国宗局要求所有宗教场所法人4月1日前用新文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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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民政部最近下发《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而国宗局更制定申请成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示范文本,要求有关人士于四月一日开始起使用。 国宗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微言宗教》,于2月12日发出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而该《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制定,说明「旨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章程提供范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行为」。 据《民法总则》第92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有关《通知》总共有14条。而清真寺、教堂等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的条件。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需要履行的程序,首先应当取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之后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及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档案,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微言宗教》指出,成为法人的其中一个意义是防止宗教商业化,「过去,由于宗教活动场所不是法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权归属问题得不到解决,宗教活动场所财产与国家、集体财产以及个人财产之间的界限难以厘清,容易造成宗教活动场所财产以及国家、集体财产的流失」。 「获得法人资格后,宗教活动场所既可以解决开展民事活动存在的困难,也有利于明确其财产归属,防止合法财产流失,解决「被承包」「被经营」等问题,遏止宗教商业化,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宗教活动场所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物公开等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其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而场所也将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对其实施税收管理;场所的财务将更加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而由国宗局于1月26日发出的《示范文本》总共有36条,详细列出申请人所要提供的数据,包括示教活动场所名称、单位住所位置、业务范围,且要具体明确列出。(天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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